關于pos機套現的定性,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〈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〉的理解與適用》的觀點:刑法修正案(七)已將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規定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之一,因此對于實踐中利用POS機套現,可以適用刑法第225條規定處理。
pos養卡行為,是否屬于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呢?
有觀點認為,養卡業務中,代還方為他人還款,并沒有向持卡人支付,而是將透支款項打入持卡人信用卡賬戶,由發卡行進行確認劃撥,代還方與持卡人之間、持卡人與發卡行之間資金的代收代付或劃撥從始至終都是銀行,代還方之后取回代墊資金,雖是同等數額,但是性質卻發生變化,屬于銀行對持卡人新的消費信貸,從新開始計算還款期。 總體來看,代還方雖是連接在持卡人與發卡行之間的中間方,但是代還方是以資金為經營對象、利用貸款時間差,以錢生錢,本質上屬于放貸行為,而不屬于資金支付結算業務。
pos機養卡行為(只收回墊資款和收取手續費),POS機主主觀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(收取了手續費),雖然套出的資金也是機主本人的,不是銀行的“消費信貸額度”,甚至POS機主的行為不僅沒有損害銀行的利益,而且對銀行的資金還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。但是養卡行為仍然屬于“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,以虛構交易、虛開價格、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”的行為,本質上仍然屬于“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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